近日,马山县法院公然开庭审理一路偷盗、粉饰、坦白犯法所得案件,以偷盗罪别离判处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四千元、二千元,以粉饰、坦白犯法所获咎判处被告人韦某书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三千元。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前后受雇在被害人田某运营的马山县某商业物流运输无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章担任修补和装换汽车轮胎,被告人蓝某山担任驾驶货车运输货色。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经合谋,决议配合偷盗公司的轮胎卖给在马山县“陆川补胎店”的老板被告人韦某书,从中攫取好处。
经判定,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配合或零丁偷盗轮胎、钢圈的价值总计人平易近币11,128元。被告人韦某书在明知轮胎系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偷盗所得的环境下,仍以低在市场价钱的予以收购。2015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章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其偷盗被害人田波轮胎和钢圈的现实。同日,被告人蓝某山在上述商业物流运输公司被公安平易近警拘传。同月24日,被告人韦某书在上述“陆川补胎店”被公安平易近警拘传。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章补偿被害人田某经济丧失11,12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的行动已组成偷盗罪,被告人韦某书的行动已组成粉饰、坦白犯法所获咎,在2016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奥秘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均已组成偷盗罪;被告人韦某书明知是犯法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动已组成粉饰、坦白犯法所获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配合偷盗犯法勾当中,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事前共谋,积极介入,均起首要感化,均是主犯,依法该当依照其所介入的全数犯法惩罚。被告人王某章犯法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罪过,系自首,依法能够从轻惩罚。被告人蓝某山、韦某书归案后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依法能够从轻惩罚。案发后, 被告人王某章补偿被害人全数经济丧失,酌情从轻惩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义务编纂:j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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